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和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工作秩序,构建文明安全和谐校园,增强学生遵纪守法和安全意识,建立建全学生行为约束机制,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和规范违纪处理行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学生。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在处理过程中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学年内不得参评各项奖项的评选。处分期内,停发各类补助和资助。
第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自处分决定之日算起,各等级处分期限如下: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
(二)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第三章违纪处理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并获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九)受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处分期内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条例,视情节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管制、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 策划、组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或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不服从劝阻或制止,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或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不服从劝阻或制止,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参加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组织或活动;在男女交往或其他社会交往中行为不当,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或侮辱妇女等行为,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条例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在学校从事、组织宗教活动,穿戴宗教服饰、或参与非法传销、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以同乡、同学关系为名,策划、组织同乡会或其他非法团体,搞不正当活动,或对其他同学进行打击、压制,视情节和后果,为首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般参与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第十三条 无视作息制度,在宿舍、教室、校园内从事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学习和工作的活动,或故意起哄、闹事、搅乱学校公共秩序的,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在校园内使用明火(如吸烟、点蜡烛、放鞭炮等),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校园内从事经商活动,经批评教育后,仍在从事经商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在校园内私自张贴、书写、散发大小字报、传单、广告、启示、或悬挂条幅、故意撕毁、涂改、覆盖院、系发布的文告、公示、奖励或处分决定等,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在学校内私自承揽包车业务、擅自组织群体活动、旅游等,视情节及后果,给予组织者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在校期间,私自在江、河、湖、海、水库、水渠、池塘中游泳、洗澡的,对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从楼上往楼下、从室内往室外抛弃杂物、泼水,或砸烧物品,影响公共卫生,威胁公共安全,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学校关于出入校门有关规定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爬越校园围墙、宿舍门窗、阳台及楼顶平台出入学校或进入其他宿舍、教室或办公房间的,视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一学期中,累计旷课达到一定学时的,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旷课在10 学时及以下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累计11-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累计21-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累计31-4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累计41-50 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累计51学时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一学期中,累计旷晨练达到一定次数的,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累计达到3次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达到4-6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到7-9次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达到10次及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学期中,累计吸烟达到一定次数的,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累计达到2次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达到3-4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到5-8次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达到9次及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因吸烟造成火险的,按照本规定二十五条第六款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视情节及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办理走读或临时走读手续在校外租房住宿的,按照本条第二款处理;
(二)一学期中,累计晚归或夜不归宿达到一定次数的,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1.晚归2次,或夜不归宿1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晚归3-4次,或夜不归舍2次的,给予记过处分;
3.晚归5-8次,或夜不归宿3-4次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晚归9次及以上,或夜不归宿5次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私自在学生宿舍留宿他人的,给予双方当事人严重警告处分,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的,视情节给予双方当事人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男女同居或者多名男女混居的,给予当事人开除学籍处分;私自进入异性宿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存放、使用违章电热器具和炊具按学校《关于学生违章使用电热器具的管理规定》执行,除没收违章电热器具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饲养动物(猫、狗、兔、仓鼠、鸟类、蜥蜴等)、私拉电线造成宿舍安全隐患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因吸烟、点蜡烛、使用违章电器等过失造成火险,未造成损失及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火灾事故的,除照价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的,按照本条第二款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考核纪律或考试作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的(其材料由教务处审核确认后移交学生工作处),视具体情况,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凡违反考场考试纪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违反考纪属于下列作弊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
1.考试中与他人做手势或交头接耳的;
2.考试中窥看他人试卷或故意将试卷卷面向他人展示的。
(三)违反考纪属于下列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闭卷考试中私带或以任何方式、任何位置展示与本次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作业及写有与本次考试有关内容的;
2.考试中传递各种纸条和试卷的;
3.多人共同作弊一般参与的;
4.其他明显违反考试规定的。
(四)严重违反考纪,属于下列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由他人替考或替他人考试的;
2.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的;
3.多人共同作弊为首的或组织的;
4.涂改他人试卷姓名或更改本人试卷姓名的。
(五)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在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字样。凡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六)凡因违反考试纪律、作弊、考试不及格等原因,无理取闹、侮辱监考人员或任课教师人格、损害监考人员或任课教师名誉、威胁监考人员或任课教师人身安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第二次作弊未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四)款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鼓动、组织学生集体停课、停考、煽动闹事、扰乱课堂秩序,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为首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一般参与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七条 采取偷窃、诈骗、敲诈勒索及其他方式占有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包括:现金、实物、饭卡、电子借记卡及其他代金卡等有价证券),未构成犯罪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价值在500元(不含500元)以内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价值在5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经公安部门确认属于撬窃行为但未窃得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参与团伙作案、或为作案者提供条件的,比照主要作案人的处分给予相应处分;
(五)明知是赃物,但仍然购买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给予相应处分;
(六)为他人窝赃、销赃、转移赃款、赃物的,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处分的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
(七)逾期不退还赃款、赃物或拒不赔偿损失,在相应处分上加重一级处分;
(八)屡次作案累计金额5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弄虚作假,骗取资助,除追回资助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不当占有他人遗失物品,除追回物品外,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拒不归还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引发打架或打架斗殴未构成犯罪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用语言挑衅、身体碰撞或故意用各种方式挑起事端),虽未动手打人,但引发打架斗殴的:
1.未伤及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伤害他人的,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策划、指使者,虽未动手打人,但引发打架斗殴的:
1.未伤及他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伤害他人的,视情节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招引或邀约校外人员来校内或校外滋事,影响学校和社会秩序者或打架斗殴的,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打架者,视情节及后果:
1.凡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伤害他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对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进行报复打人,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凡持械威胁参与打架斗殴、聚众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先动手打人的,在本次处分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
6.群体性打架斗殴的主要成员,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或凶器的:
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参与者,视情节及后果:
1.在打架现场“起哄”或以“劝架”、“调节”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打架斗殴事态恶化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为他人打架推波助澜、助威壮胆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参与团伙打架的,比照主要作案人的处分给予相应处分。
(六)伪证者,视具体情况:
1.虽未参与打架斗殴,但在打架斗殴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作伪证,妨碍调查处理或影响工作视线、进展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参与打架斗殴犯此款的,则在相应处分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
(七)打人致伤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受害者的检查医疗费和他相关费用;
(八)在打架斗殴中损坏公私财物的,应赔偿经济损失,拒不履行赔偿经济责任的,在相应处分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酗酒滋事行为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酗酒者,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二)酗酒后,借酒发疯,辱骂他人、扰乱或破坏公共秩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酗酒后打人、损坏公私物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 在校园内打麻将、赌博或利用扑克牌等进行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园内打麻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为赌资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除没收赌资、赌具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提供赌博场所、赌具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围观赌博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吸毒或教唆他人吸毒,凡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持有毒品或贩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校园内携带、保存、使用枪支、弹药、雷管、管制刀具,凡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在校园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及腐蚀性、放射性危险品(如液化气罐、鞭炮、酒精、煤油、汽油、硫酸、硝酸等),除没收危险品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故意损坏消防器材、广播、闭路电视、校园网、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教室、图书馆及宿舍公物、图书、文体活动设施、花草、树木及其他公私财物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拒不赔偿的,在相应处分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
第三十五条 因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或由于过失使公私财务遭受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拒不赔偿的,在相应处分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等通讯设备从事非法活动,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视情节及危害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互联网平台(民间高利)借贷等不法行为活动,影响校园正常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除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并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有下列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查阅、复制或传播不健康信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分裂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3.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
1.宣传封建迷信、歪理邪说、赌博、暴力凶杀、恐怖信息的;
2.制作、存储、传播淫秽、色情电子出版物的;
3.对他人或机构行骚扰、恐吓、谩骂、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的;
4.未经允许,擅自进入设有密码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对计算机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名义行事,造成计算机信息网络不能正常运行的;
5.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的。
(四)有下列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攻击、入侵系统的方法,并对计算机系统进行试探攻击而屡教不改的;
2.未经允许,擅自对计算机网络及联网计算机进行地址或端口扫描以及擅自提供网络服务,发展网络用户,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口的;
3.利用软件或硬件手段窃取他人口令,盗用他人帐号入侵系统,侵犯他人隐私和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
4.对公用或他人计算机网络系统口令进行设置或修改,影响或妨碍他人使用的。
第三十七条 观看、查阅淫秽、反动及其他非法音像、网络、电子或文字作品或淫秽色情信息,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出版制作、复制、窝藏、传播黄色淫秽、反动及其非法音像、网络、电子或文字作品或淫秽色情信息,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侵犯、损害他人或学校合法权益,视情节及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冒用他人或学校名义谋取私利,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涂改、伪造、转借证件或材料,欺骗组织,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非法扣留、隐匿、拆阅、毁弃、冒领他人邮件(包括电子邮件)、包裹、汇票或其他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用语言实施欺负、侮辱或诽谤,造成他人心理有阴影,严重影响其正常的学习及生活,具有校园欺凌倾向的,视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妨碍他人合法权益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通信自由,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及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不服从管理,对国家工作人员、学校工作人员和教师进行谩骂、撕打、威胁、侮辱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相关人员作伪证或包庇、隐瞒事实真相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对举报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江南(中国)在校外活动安全教育与管理规定》的,视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理。从轻处理是指在本次处分基础上从轻。
(一)自动中止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的;
(三)对错误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四)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检举、揭发,积极配合组织进行调查处理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处理。加重处理是指在本次处分基础上加重。
(一)认错态度不好,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的;
(二)组织串供,提供伪证,妨碍调查的;
(三)纠集校外或相关人员,扩大势态的;
(四)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的;
(五)同时触犯本规定两条以上规定的;
(六)其他可以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毕业时尚未达到处分期限的,可根据学生表现,按照解除处分程序,提前解除处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根据其性质和后果比照本规定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四章处分程序与权限
第四十七条 本系(院)学生发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由系(院)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并填写《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附调查报告及证明材料;对跨系或情况复杂的学生违纪行为,由学院相关部门牵头,并协同相关系(院)、职能部门进行调查。相关系(院)根据调查结果,填写《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附调查报告及证明材料。
第四十八条 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违纪学生所在系(院)或学校主管部门指派专人对其进行谈话,并告知:
(一)作出拟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二)在谈话记录中签字确认后,视其接受处分;
(三)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属于事实与定性有偏差的,应予复查,直至事实调查清楚;
(四)可以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其代理人,并出具代理人本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九条 在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情况下,如果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拒绝谈话,或是拒绝在违纪学生谈话记录、或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上签字的,不影响学校按照正常程序对其做出的处分决定。
第五十条 各级处分决定书签发程序: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系(院)领导批准后,直接出具学生处分决定书,同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二)记过以上处分由学生工作处代表学校出具学生处分决定书。其中:
1.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根据系(院)上报的学生违纪材料(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及调查报告、证明材料、违纪学生本人签过字的谈话记录)进行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签发;
2.开除学籍处分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并报院长办公会或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后再签发。
第五十一条 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违纪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及申诉的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六)对同一违纪事件中的学生实施处分可对受处分的每名学生单独或集体出具处分决定书。
第五十二条 处理、处分决定书由系(院)负责送达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手中,并让其在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上签字确认,签字确认时间即为处分决定书送达时间。
第五十三条 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拒绝在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上签字的,要在系(院)领导、辅导员、学生代表见证下,将送达情况记录在案,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经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四条 除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外,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应向全院公布,用以警示。同时,实施处分的学生所在系(院)须向学生家长通报,其中对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应当在处分决定公布之前,约学生家长到学校当面通报情况,确保家长知悉相关情况和后果。
第五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
(一)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在接到处分决定书5日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或由其家长接回;
(二)档案由学校退回户籍所在地,学生凭学习证明和处分决定书,在家庭所在地办理户籍和档案管理等有关事宜;
(三)限期时间内拒不离校的,由保卫部门或辖区派出所处理;
(四)学生处分决定书报备教务处,由教务处报省教育厅备案,注销其学籍。
第五十六条 受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存在异议,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按照《江南(中国)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受处分学生处分期限到期后,且在处分期间无违纪、违规、违纪行为的,可按照处分解除程序予以解除。
第五十八条 各系(院)、学生工作处应当真实完整的妥善保管好违纪学生处分材料,并根据学校要求存档。学生处分材料包括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谈话记录、处分决定、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申诉书(委托书)、申诉复查处理决定、解除处分申请、解除处分决定书等。
第五章处分解除程序
第五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受处分学生处分期限到期后,且在处分期间无违纪、违规、违纪行为的,可按照处分解除程序予以解除。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一)学生本人填写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
(二)班级根据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表现,进行民主评议,形成班级意见;
(三)辅导员、系(院)分别签署处分解除意见;
(四)处分解除决定书由系(院)、或学生工作处签发,其中:
1.警告、严重警告由系(院)领导批准后,直接出具学生处分解除决定书,同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2.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根据系(院)上报的学生处分解除申请表进行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出具学生处分解除决定书。
(五)对一人有二种及以上级别的违纪学生处分解除,以后一次处分期限到期时间为处分解除时间。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中关于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除特别注明外,均包含本级别处分;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指直至开除学籍。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江南(中国)学生违纪处理规定》同时停止施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内容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五年七月
(二○一九年七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