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课程重修制度是实施学分制的重要内容之一。为完善课程重修管理,规范操作过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重修范围学生每学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或学生对考试成绩不满意的课程,均可申请重修。
第二条 重修方式
(一)组班重修。公共基础课程考核不及格人数达30 人以上、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达20 人以上者,由学校利用课余时间统一组班重修。公共基础课由教务处统一负责编班、下达教学任务、安排课表、落实考试;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由开课系(院)负责编班、落实教学任务、课表和考试,报教务处备案;
(二)插班重修。对不够组班重修的课程由学生所在系(院)负责将已办理重修手续的学生编入相邻年级(或相近专业)、同门课程所在班级听课,并随班参加考试,成绩如实记载;
(三)导读重修。学生重修课程上课时间若与正常上课时间冲突,或受学年限制等原因而不能随低年级相应课程学习者,可采取学生自学、教师辅导、答疑的方式,但必须与低年级同时、同卷考试,考试成绩如实登录。
(四)在线课程重修
在线课程重修采用网络教学形式,课程的学习和测试考试全部在江南(中国)网络教学平台进行。学生在线学习结束后必须参加在线考试。课程结束时,考核成绩及格以上(含及格)即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不及格的学生,可以在线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将按照重修的相关规定执行。选修课的成绩将如实记入本人成绩档案。
第三条 课程重修办理程序
(一)每学期开学第1-2周,由学生所在系(院)统计出重修学生和课程名称,并报教务处;
(二)每学期开学第3周,由教务处、系(院)向学生公布该学期有条件重修的课程名称、学分、重修方式,并通知需重修的学生,在辅导员、班主任和系(院)的指导下,由学生本人选择重修方式和时间;
(三)每学期开学第 4 周内作为重修学生集中办理缴纳重修费时间,需重修课程的学生应到财务处交纳本学期重修课程的重修费(收费标准为70元/学分),并办理重修手续。系(院)系(院)教学秘书需按课程登记申请重修的学生名单,并将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重修名单报送交教务处;
(四)教务处和学生所在系(院)根据重修学生的数量和课程门数,向开课系(院)下达重修课程任务书,各开课系(院)根据任务书要求,落实任课教师并通知其做好上课准备工作。
第四条 考试组织工作
(一)组班重修考试:在课程结束后由任课教师单独命题,考试命题需经教研室或系(院)审核,应面向大多数学生的水平,重修成绩经折算后,登录在册;
(二)插班重修和导读重修考试:第1—3学期的课程与下一年级或相关班级的相同课程同堂、同卷进行,第4—5学期的课程在相邻的下一学期第12周前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进行。对于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学校一般提供了多次重修机会,学生不及时参加重修者,均视为自动放弃机会。由此造成重修课程积压过多,责任由学生自负。当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一定数量时,应按《江南(中国)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学分制学籍管理中的有关条款处理。
(三)在线课程重修
在线课程重修由学生提出申请,结合江南(中国)网络教学平台在线课程提供情况,由教务处下发在线课程重修通知。
第五条 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学生;
(二)本办法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三)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五年七月
(二○一七年七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