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提出的“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体育工作”的精神,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结合我院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共体育课是一门必修课,应以增强学生体质、培养学生体育能力为主线。在校普通专科生必须在第一、二、三学期内修完80学时。
第三条 学生因病、因事不能上体育课的,病假需有医生证明,事假需经系(院)批准,在上课前班长持批准的证明向任课教师请假,否则属于旷课。
第四条 学生因病、因事一学期缺课三分之一及以上的,本学期体育课成绩以“不及格”计。
第五条 学生因伤、残或病后恢复期中不能正常跟班上体育课,不能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学习内容的,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医院证明,经任课教师核准签字,于第一周报教务处,由教务处与体育教研室研究,可安排适合其身体条件的其它体育替代项目学习。
第六条 学生因生理原因对完成某些达标项目有困难的,由任课教师提出建议,经教务处同意,可适当降低该项目的考核标准。
第七条 学生一般不得申请免修体育课,特殊情况需要免修的,须持相关证明材料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报院长审批。
第八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体育课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九条 体育课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其中考勤工作由任课教师负责,作为平时成绩以20%计入期末总成绩;课内教学部分占体育总成绩的80%。体育教师将上述两部分成绩综合得出体育课最后成绩,并填入学生成绩登记表,送交学生所在系(院)。
第十条 学生因病、伤而无法参加正常考核的,需有医院诊断证明,在考试前书面报告任课教师,由任课教师核实,经教务处批准,可适当调整考核标准。
第十一条 体育课重修不及格的学生不能毕业,按结业处理。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学生;
(二)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三)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五年七月
(二〇一七年七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