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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中国)关于实施学分制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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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学校教学改革的要求,充分发挥和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进一步贯彻“因材施教”、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学发展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必备的基础理论和扎实的基本技能,知识面宽,适应能力强,素质高的高级应用性人才,学校决定教学管理2002年起实行学分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分制总要求

(一)从2002级开始实行学分制,其主要内容是:在教学管理中实施“缓修”和“免修”制度;实行3-6年的弹性学制;实行重修制;选修课可打破系(院)、专业界限选修;

(二)为充分发挥和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依据学校办学条件,逐步给学生以下自主权利:

1.在辅导员、系(院)的指导下,学生可根据培养计划,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学习负荷、选修课程和专业;

2.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向系(院)提出“缓修”或“免修”某些课程的申请。“缓修”某课程的前提是在下一年级的培养计划中有该门课程;学有余力的学生对某些后续课程,通过自学及其他方式提前完成者,可提前向系(院)提出“免修”申请。经批准后,可直接参加本班或上一届同学该课程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可提前取得该门课的学分。自学考试课程成绩合格者,可以免修教学计划中的相同课程,并给予学分。公共政治理论课、公共体育课、军训、实践教学环节以及重要的专业基础课不得申请“免修”;

3.取得江苏省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证书;非计算机专业取得江苏省大学生计算机一级考试合格证书后,可申请免修未修完的公共课中的“大学英语”和“计算机基础”课,并经相关教研室核准后,给予学分;

4.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可以修满学分提前毕业,也可延长学习年限,推迟毕业;

5.允许有条件的学生停学创业,允许有特殊困难的学生暂时中断学习,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三条  学制及学习年限

实行弹性学制,专科各专业标准学制3年,学生在校修读时间最长为6年。

第四条 毕业规定

(一)专科生毕业前必须修满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完成规定的实践教学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实践);

(二)学生提前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条件者,经申请批准,可办理毕业手续;

(三)学生在学习年限内未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办理。

第五条  学分的计算与取得

(一)学分的计算学分是度量课程量的计算单位,也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劳动量的反映。学分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理论教学课(含实验、上机):每16学时计1学分;

2.体育课:每32学时计1学分;

3.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各类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军训、社会实践、上机实践等,集中进行的以每周1个学分计算,分散进行的以32学时为1个学分计算。学分数可取小数点后一位的0或5值。

(二)学分的取得

学生经批准注册,修读课程并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合格的,不能取得学分。

第六条  成绩考核的评定与绩点

为了充分反映学生在校学习的质和量,为学生学年评优提供学习成绩的量化指标,学习成绩采用“平均学分绩点制”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所谓“绩点制”,就是根据学生考试成绩的优劣来规定相应的绩点,绩点计算办法如下:课程考试成绩可以以百分制或优(A)、良(B)、中(C)、及格(D)、不及格(F)五个等级评定。学生成绩登记表上以百分制或相应的ABCDF五个等级登记。

(一)课程绩点的计算

课程考试成绩与等级、绩点的关系(院)如表1所示;

(二)课程的学分绩点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经考核后所得的课程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课程绩点按表1进行计算;

1   考试成绩与课程绩点折算表

课程成绩

成绩等级

课程绩点

95100

9094

A

A

5.0

4.5

8589

8084

7579

+

B+

B

B

4.0

3.5

3.0

 

7074

6569

C

C

2.5

2.0

6064

及格

D

1.5

<60

不及格

F

0

(三)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以学生所学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课程的学分总数,即可得该生平均学分绩点。即:平均学分绩点=∑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四)以平均学分绩点和修读课程的总学分两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和量的重要指标,一学期计算一次。可作为评优的重要依据,也是决定下一学期学生选读课程学分数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选课原则和程序

(一)选课原则

1.学生应参照培养计划流程选课,且应遵循“必修优先”和“先行后续”的原则;

2.每学期学生修读学分至少在20学分以上;

3.选修课可跨系(院)、专业年级选修;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跨系(院)、专业选修,应履行申请、批准手续;

4.选修课学分不能替代必修课学分。

二)选课程序

1.教务处每学期第十五周公布下学期的开课计划;

2.现行培养计划是按正常修读年限制定,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自行安排学习进程。可根据“专业培养计划”和“开课计划”开始选课,第十六周星期五以前结束选课。

第八条  选修课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凡学生选择的选修课,一般必须参加该课程的全部听课;

(二)按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必须选修满各专业规定的最低专业选修课学分,方能毕业;

(三)为鼓励学生拓宽知识面,适当多选一部分课程,同时为保证选修课的开课秩序和质量,学生选修4学分以内公共选修课,不另行交费,超过4学分,学生须按每学分70元先缴纳选修课费用,再行选课,选课者不论是否取得学分,费用不退;

(四)一般采用考查方式,若选修其他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则依据相关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考核方式进行考核;

(五)学生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可再修该门课程,也可以改选其他选修课程;

六)学生选定选修课后,必须参加该课程的考核,不参加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计,并如实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七)任课教师未经教务处同意,不得随意接受未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听课、考核,否则该课程的成绩不予承认;

八)学生选修课选定后,不进行补选、退选工作。

第九条  附则

(一)本规定自2004级学生开始施行;

二)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教务处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处理。

 

○○五年七月

(二○一七年七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