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深化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改革的意见》,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节 新生入学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校《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入学通知书》的要求和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书面形式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的证明,向院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我院按照招生规定在三个月内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学,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传染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疾病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情经过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所在系(院)同意,经教务处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1-2年,并应于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病愈者,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以前(七月底以前),向我院教务处书面申请入学,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我院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的,随同下一届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保留学籍,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第二节 注册与考勤
第三条 在校生注册
(一)注册是学生取得学籍必须履行的手续,每学期开学的第二周内,学生应当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学籍和本学期学习资格;
(二)学生注册时,必须先到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缴清有关费用,再持本人学生证及有关缴费收据到所在系(院)办理注册手续。经办人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印章,进行网上注册后,学生方取得学籍。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三)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注销其学籍;
(四)因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院),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五)学生遗失学生证,注册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或相关证件,经办人员将其情况记录在案。待学生证补办后,再加盖注册章;
(六)休学学生经批准复学后,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复学注册手续。
第四条 已经注册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凡未经批准免修的,必须按规定参加教学计划的各个教学环节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病假要有医院证明),否则按旷课处理。
(一)学生请病、事假批准权限:
1.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报系(院)备案;
2.请假四天至一周以内由系(院)教学副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3.请假一周以上由系(院)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领导批准;
4.请假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的,需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5.学生请假时须提出书面请假条,经批准后由辅导员妥为保管。
(二)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未返校的,均属于旷课。旷课按实际课时数计算;
(三)上课(包括实验、实习、设计等)不得迟到或早退;
(四)由辅导员指定班级学生干部协助任课教师对学生上课情况进行考勤。协助考勤的学生干部于上课的当日将本班学生上课考勤情况报辅导员审核后转报系(院)办公室;
(五)对旷课的学生实施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分,按《江南(中国)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请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应补实习。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按学分制管理规定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进行一次,考核和评定方式按《江南(中国)实施学分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需要补考或重修的按本规定第七节有关规定和《江南(中国)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执行。
考试成绩不合格,需要参加补考,第一次补考不收费(不含故意旷考,旷考学生补考一门收费30元);补考仍不及格,需要参加重修,按每学分70元收费。毕业积欠考按每学分70元收费。
第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与鉴定
(一)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与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
(二)其他按照《江南(中国)综合素质拓展学分(第二课堂成绩单)认定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条 学生体育课成绩的评定,按《江南(中国)体育课教学及成绩考核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辅修专业或选修课程的,按《江南(中国)全日制专科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实施细则》和《江南(中国)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管理暂行规定(2017修订稿)》办理。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以及政府组织的技能大赛获奖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三条 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的,按《江南(中国)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予以承认。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转专业
学生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我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转专业必须在学生入学取得正式学籍并在校学习满一学期后,向所在系(院)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院)主任签署意见并与转入系(院)协调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并应补修新转入专业的相关课程并取得学分。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若遇特殊情况,批准转专业后,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以补修所缺专业课程并取得学分;
(五)因专业调整或停办,原专业休学期满复学的学生、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等,可转入本校其它相近专业学习;
(六)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七)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十五条 转学
(一)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一般不转学。如确有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学:
1.确有专长,并有相关成果证明,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校继续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等学校学习的;
3.因突发事件造成某种特殊困难,经学校认定,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4.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因故休学尚未复学的;
5.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6.成人类转入普通类的;
7.实行学分制,其学分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
8.应予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三)办理转学手续的基本程序:
1.省内高校之间转学。由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双方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省教育厅审批;
2.跨省转学,应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双方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再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核。经省教育厅同意后,转至高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学生转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学生本人申请转学的报告;
2.高校学籍管理部门填写并加盖学校公章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
3.申请转学学生在注册高校已学课程成绩单(加盖转出高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
4.载有学生本人基本情况的经省级招生部门审批的录取名册(加盖转出高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第十六条 办学生转学手续,原则上每学期期末集中办理。
第五节 休学、复学与延长学习年限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经批准的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五)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延长休学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系(院)主任签署意见(应征入伍的学生还须学生工作处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二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应征入伍的学生除外),超过规定年限的,作退学处理。学期中间不接受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条 被批准休学的学生,须在一周内到教务处办理离校手续。休学期间不得到校上课和参加考试。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前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提出复学申请;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学期中间不接受学生复学),将复学申请书、医院健康检查证明等有关证件挂号邮寄教务处,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来校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到校后还须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三)同意复学的学生持教务处发给的《复学通知书》,按复学后学校的收费标准到财务室交费,然后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
(四)经批准休学期满的学生逾期不到校者、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取消学籍。
第二十二条 凡在校学生,学满三年,仍未修满学分,不能按期毕业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可延长学习年限(最多延长三年)。本人不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应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六节 退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下列原因或确有特殊原因本人申请退学的,可予退学:
(一)未经学校同意,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二)一学期内不及格课程达到20学分或各学期末累计不及格课程达45学分及以上,且又不愿意延长学制的;
(三)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没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在校学习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退学学生(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告并有家长签字的证明及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由系(院)提出并经系(院)主任签署意见的报告,经教务处或学生工作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对退学、开除学籍学生的处理,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寄送本人或学生家长或合法监护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二)退学的学生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的,由学生家长或代理人负责领回;
(四)退学学生凡学习年限不满一年的,由教务处发给学习证明;学习年限满一年的,由教务处发给肄业证书;
(五)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六)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节 缓考、重修、毕业前补考
第二十七条 课程缓考
(一)学生在考试期间因急病、重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向所在系(院)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并填写《缓考申请表》,经系(院)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缓考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交教务处,一份存系(院),一份由学生保存;
(二)课程缓考一般由学生本人办理,如因重病或其它原因自己办理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办;
(三)学生凭《缓考申请表》到学生所在系(院)办理考试手续;
(四)缓考者必须参加普通班考试,成绩合格的,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二十八条 课程重修
(一)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的,于下学期开学初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不参加者视为弃权,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必须按有关规定交费重修;擅自缺考者以旷考论,旷考的成绩按零分计,并注明“旷考”,不能参加正常补考;考试作弊者,不能取得该门课程学分,不能参加正常补考,该课程必须重修;
(二)申请课程重修的学生,应按《江南(中国)课程重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重修手续。凡没有按规定要求办理重修手续的,该门课程的重修成绩不予认可。
第二十九条 毕业前补考
毕业前补考是指对应届毕业生进行的课程补考。课程补考一般在第六学期进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届毕业生可以参加毕业前补考:
(一)由于专业停办或隔年招生等原因,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无法进行重修的;
(二)学生在第一至第五学期开设的课程中,经补考、重修未取得的学分在45学分以内的(不含45学分);
(三)符合毕业前补考条件的学生,必须于第六学期的第4、5周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对没有办理补考申请的学生一律不准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八节 提前毕业
第三十条 在第一学期,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及重修课程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凡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于第二学期开学两周内向系(院)提出申请,并提交提前毕业修读计划,经系(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经批准同意提前毕业修读的学生,须按规定向学校交纳相关费用。
第九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毕业
(一)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或达专业最低毕业学分标准者,可办理毕业手续;
(二)对于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按计划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或达专业最低毕业学分标准者,符合毕业条件的,可办理毕业手续。
第三十二条 结业
(一)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已取得规定学分数三分之二以上者,发给结业证书;
(二)发给结业证书的学生,在取得结业证书以后的三年内,可回校重修未合格的课程,修满规定学分,可换发毕业证书;
(三)结业生换发毕业证书的时间为修满规定学分当年应届毕业生发毕业证时间;
(四)返校重修或重新参加考试,需按教育成本缴纳培养费用。
第三十三条 肄业
(一)对在校期间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凡学习年限满一年的,发给肄业证书;
(二)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三分之二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或退学;退学学生,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修读辅修专业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辅修专业所规定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取得规定学分的,可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所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应妥为保管,一律不再补发。
第三十六条 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学历证书。
第三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须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八条 附则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教务处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处理。
二〇〇五年七月
(二〇一九年七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