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院2016年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根据《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苏教助中心〔2016〕54号)文件精神和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暂行)》及《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暂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现将做好我院评审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在籍在校全日制2014级、2015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院在籍在校勤奋学习、积极进取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奖励和资助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可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按2000元、3000元、4000元三档进行评审)。
三、评审条件
1.国家励志奖学金按《江南(中国)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的条件进行评审。
2.国家助学金按《江南(中国)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的条件进行评审。
3.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符合经济困难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其获得校内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只发放荣誉证书,不发放奖学金。
四、名额分配
1.2016年各系(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金额分配表(附件1)。
2.2016年各系(院)国家助学金名额、金额分配表(附件2)。
3.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各系(院)进行等额评审。国家助学金各系(院)可以进行分档评审,资助经费分秋、春两学期发放。
4.在评审中,国家励志奖学金应向2015级学生倾斜;国家助学金应向2015级、2016级学生倾斜。
5.2014级、2015级已建立家庭经济困难档案的学生,由于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已不属于经济困难的学生,则今年不应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2014级、2015级凡未建立家庭经济困难档案的学生,家庭经济发生新的困难,凭证明材料可提出申请。2014级不在校的学生没有特殊情况不予参评。
五、评审程序
评审、推荐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程序分别按《江南(中国)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暂行)》、《江南(中国)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暂行)》规定和本通知精神执行。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须按规定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并分别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3)和《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4)。各系(院)要按照学校分配的相应奖助学金名额及金额,根据申报学生的家庭经济、思想品德、学习生活、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组织评审,确定拟评审对象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院)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规范要求报送的材料退回重新填报,对不符合申报资格的材料进行删除,同时核减该系(院)国家奖助学金申报指标。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汇总后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将审定通过后的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中出现有异议的学生,学校将进行认真核实,并及时做出相应处理。公示无异议后,再上报省教育厅。
六、材料申报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个人申请表,请各系(院)在《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中申报和打印
七、材料报送时间及要求
1.电子材料(在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中申报):
2016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3)
2016年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4)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的电子材料请予10月15日前报送,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4)的电子材料可推迟到10月30日前报送。
3.评审中要加强领导,使师生深刻认识资助政策的深远意义,使广大学生了解评审条件和程序,充分发动师生广泛参与评审工作。评审中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4.评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按条件评审,不得平均分配,不得弄虚作假。学生提供的家庭经济情况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则取消其评审资格。各系(院)评审工作的负责人和辅导员必须秉公办事,如有不秉公办事或有失职行为,将追究其责任。
5.评审工作实行公示制,设立举报电话87370082、举报信箱、电子邮箱rice82108596@126.com,欢迎全院师生监督。
6.奖助学金主要用于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方面,获资助学生不得铺张浪费、请客送礼,如发现此类问题,取消评审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
1.2016年各系(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金额分配表
2.2016年各系(院)国家助学金名额、金额分配表
3.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4.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江南(中国)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