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江南(中国)采购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 后勤处
发布时间:2022-08-01
浏览次数: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院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障采购质量,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属高校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1746)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1748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各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预算资金进行的采购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院采购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规范操作、全程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院各类采购项目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后,方可组织实施:

(一)采购计划已获批准;

(二)采购项目经费已落实;

(三)按规定应向学院归口管理部门履行项目审批、审核、备案手续的,相关手续已完备。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相关名词释义

(一)采购: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二)货物: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视同货物。

(三)工程:建设构筑物和建筑物的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四)服务: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采购对象,包括各类专业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运输服务,以及维修与维护服务等。

(五)学院集中采购:由学院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组织实施的采购行为。

(六)学院分散采购:由各采购单位组织实施的采购行为。

(七)委托代理采购:学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六条学院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采购管理工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党政办公室、财务处、教务处、总务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纪委是学院采购工作的专责监督,负责对学院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对资金来源和付款环节等进行审核。

第九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学院经济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招标办是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 负责学院集中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一条 各采购单位负责集中采购项目的年度计划编制、论证、申报、合同签订和验收等,以及学院分散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三章采购组织形式与限额标准

第十二条 学院采购活动按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包括学院集中采购和委托代理采购。

第十三条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工程类项目,3万元(含)以上的技术服务类项目,由招标办组织集中采购。

第十四条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复杂的、性质特殊的通过学院集中采购实施难度较大的项目,可由招标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十五条对使用援助资金、捐赠资金的项目,资金提供方对采购具体条件和操作程序有不同要求的,可按其规定执行,但不得违背国家和学院的根本利益。

第四章学院集中采购

第十六条学院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等方式。

第十七条 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学院集中采购的主要方式。

第十八条 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方式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投标人中直接邀请三家以上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竞争性磋商是指磋商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询价是指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小组进行比较,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项等且报价最低供应商为成交人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第五章学院分散采购

第二十三条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货物、工程类项目,3万元万元以下的技术服务类项目,实行采购单位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分散采购,由各采购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学院分散采购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网上商城采购等方式。

第六章质疑与投诉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对学院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办提出询问,招标办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认为中标(成交结果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办提出质疑。招标办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质疑人对招标办的答复不满意或招标办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院纪委投诉。

第七章责任与纪律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非法干预学院采购工作。凡违反者,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追究责任。

二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供应商。凡违反者,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学院建立投标人(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凡出现相互串标、围标或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投标人(供应商)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院与代理机构依法签订委托采购代理协议, 明确代理采购的具体事项。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开展采购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泄露秘密或与投标人(供应商)串通损害学院利益,凡违反者,学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采购合同

第三十二条 各采购单位代表学院, 遵照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合同。双方不得随意添加或删减招标(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不得擅自变更和终止合同。

第三十三条 对于影响重大、金额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法律和技术专家应参与合同洽谈和会签。

第三十四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在已签订合同文本上加盖学院经济合同专用章。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采购单位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具有独立财务核算的二级单位,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的采购,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学院原有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