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防控制室管理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消防控制室是火灾扑救时的信息、指挥中心,也是建筑物内防火、灭火设施的显示控制中心,因此在建筑物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为了保证消防控制室发挥应有的作用,便于消防人员扑救时联系工作,及时有效地扑灭火灾,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市建筑内消防控制室的设置状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消防控制室的适用条件。仅有火灾报警系统且无消防联动控制功能时,可设消防值班室,消防值班室可与经常有人值班的部门合并设置;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具有联动控制功能时,应设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根据实际情况,可独立设置,也可以与保安监控室合用,并保证专人24小时值班。
二、消防控制室的位置选择。消防控制室是保障建筑物安全的重要部位之一,应设在交通便利和火灾不易延烧的部位,具体应满足以下要求:
1、消防控制室应设在建筑物的首层,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2、消防控制室应设在内部和外部的消防人员能容易找到并可以接近的房间部位,且宜靠近消防施救面一侧。
3、消防控制室不应设在厕所、锅炉房、浴室、汽车库、变压器等的隔壁和上、下层相对应的房间,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开。
三、消防控制室的面积要求。根据建设规模的大小,应保证有容纳消防控制设备和值班、操作、维修工作所必要的空间,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满足《火灾自动报报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的要求,独立设置的消防控制室面积应满足以下要求:
1、多层建筑和内部装修的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2平方米;
2、二类高层建筑和一类高层住宅楼的消防控制室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5平方米;
3、一类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8平方米。
当消防控制室与保安监控室合用时,消防控制室的面积除上述规定外,还应加上保安监控设备安装、人员值班等所需要的面积之和。
四、消防系统的管理、维护要求。
1、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配备消防管理、维修及值班人员,且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2、消防控制室应在显要位置县挂操作规程和值班员职责,配备统一的值班记录表和使用图表,值班人员应熟悉工作业务,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工作。
3、建筑局部内部装修的区域报警系统信息应并入整幢建筑的消防控制室,以便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4、消防系统的使用单位对系统应定期检查和试验,保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五、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内需要新设置的消防控制室按照此规定执行,原消防控制室有条件的可参照此规定逐步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