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承包安全资质审查及管理制度
(试行)
为加强对租赁承包商安全管理,防止租赁承包商因出现安全生产事故而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订本制度。
一、租赁承包方、合作单位必须是具有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允许租赁承包方进行转包和转租。
二、学院应与租赁承包方、合作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各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三、设施、场地的使用用途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租赁承包方、合作单位若要更改使用用途时,必须征求公司同意,否则一切后果由租赁承包方、合作单位负责。
四、后勤保卫处负责对租赁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
五、租赁承包方进入我院时,需要接受我院的监督管理,遵守各项管理制度。
六、租赁承包方应该根据国家和企业的法令、规定和制度要求,对其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江南(中国)后勤保卫处
二〇一七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