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广大教职工深入开展教育研究,积极投身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苏政办发【2013】1号),充分肯定广大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成绩和劳动成果,确立教学工作在学校的中心地位,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奖范围:我院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工作中取得具有创新性的教学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对人才培养、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直接产生显著效益的成果。
第二条 评选重点:在教学第一线长期从事教学的教师,承担各级行政部门和下属学会正式下达的教改立项研究课题、课程建设与专业建设项目以及教学管理等相关项目,结题鉴定后取得的教学成果,尤其是对提高教学质量影响大、应用效果好、在改革创新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教学成果。
第三条 教学成果的主要形式为教学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论文、著作等。
第四条 优秀教学成果奖每2年评选1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五条 申报优秀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祖国和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宣传贯彻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模范地遵守教学工作规范及职业道德,成绩显著,为人师表。
第六条 申报优秀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截至申报时的两年内,教师要累计满两年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必须在相应岗位上连续工作两年以上。主要成员应直接参加成果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第七条 申报优秀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必须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原创性,在理论和实践上有所突破,教育理念先进,符合教育发展规律、学校教学规律和学生培养规律的成果;
2.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取得明显实效的成果;
3.具有示范性和指导推广作用,取得较高认同度,在校内产生积极影响的陈果。
一等奖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较大创新,在教学改革实践中有突破,具有广泛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具有重大贡献,在校内领先,处于省内先进水平并产生重要影响。
二等奖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或实践的某一方面有较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具有显著成效,在校内领先,在本省产生影响。
三等奖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或实践的某一方面有明显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具有明显成效。
第八条 曾经获得过各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必须要有新的发展和突破,方可再次申报,评奖时只对其新发展的部分进行评审,按该部分水平确定其能否获奖及获奖等级。
第九条。优秀教学成果的推荐评审,坚持质量第一、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的导向,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有利于鼓励教师潜心教书育人导向,确保评审结果科学、客观、公开、公正、公平。
第十条 申报院优秀教学成果奖,应填写《江南(中国)教学成果奖申请表》,提交教学成果报告、教学成果应用和效果证明材料及其他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申报教学成果项目聘请专家,组建教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经材料评阅、讨论评议、无记名投票等规定程序,确定获奖项目与奖励等级建议。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获奖项目与奖励等级建议进行审定。审定通过的获奖项目,在校园网上公示1周。
第十三条 教学成果奖评审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高职教育研究所提出。单位提出异议的,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需签署真实姓名。
高职教育研究所对异议依据相关规定与程序进行处理,并将核实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四条 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教学成果奖的申报人和主要参加人,或与申报人有亲属关系的,不得参加当年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对获得优秀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行文表彰,颁发证书和奖金,并将文件放入个人业务档案,作为岗位聘任、绩效考核、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在评奖过程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参评资格,并视情节建议行政部门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已获奖者将撤消其奖励,追回一切获奖待遇,二年内不得申报任何教学奖励。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高职教育研究所负责解释。
2014年5月4日
附件:江南(中国)教学成果奖申报表教学成果奖申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