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中国)教研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4-05-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南(中国)教研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根据《江南(中国)教学研究与科研活动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江南(中国)及其下属机构名义或以江南(中国)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的身份承担的各级各类教研科研项目,包括利用上级主管部门资金立项的纵向教研科研项目、与校外其它单位横向联合的科研项目,以及院内利用教研科研专项经费立项的项目,接受学校统一管理,其研究经费应一律汇入江南(中国)财务处账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上述经费汇入其它财务账号。 江南(中国)教研科研项目经费由高职教育研究所与财务处共同负责管理。

第三条 江南(中国)院内教研科研项目经费来源于学院拨付的专项经费、上级行政部门或横向资助单位拨付的资助经费,用于支持我院教研科研事业的发展。高职教育研究所根据学院教研科研情况,提出每年的资助项目数和资助总金额预算,经财务处平衡协调提出经费指标,院领导批准后,在主管院长审核下执行。

第四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方便教研科研、有利于调动教研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第五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的使用同时接受上级财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第六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限于项目研究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包括:

1.资料费:指研究工作所需要的报刊、档案、文献、稿件的抄录、誊印、复印、复制、翻拍、翻译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用等。

2.小型设备费:指与科研直接相关的计算机、收集资料所需的数码相机、扫描仪等及其它视听仪器设备购置费用。

3.办公用品及耗材:含纸张、墨粉、文具、工具、计算机等各种媒体的存贮材料、记录材料、消耗材料。

4.国内调研及学术活动差旅费:指为完成研究工作而必须进行的国内社会调研活动及参与和课题研究有关的学术会议等活动开支的差旅费。调研及学术活动差旅费不得用于课题组以外的人员。

5.小型会议费:指为完成研究工作而举行的小型研讨会所开支的费用。会议参加者一般应为课题组成员。小型会议费的开支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信息获取费:指使用计算机作为辅助研究手段的项目所支出的计算机数据处理费、以及用于课题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电话费、通讯费和软件费用等。

7.咨询费:指为开展课题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费、专家咨询、被调查者劳务费等支出的费用。

8.印刷费:指有重要学术价值和实际应用价值,而又不宜公开出版的、供评审和鉴定结项用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等。

9.出版费:仅限于所资助研究项目成果的出版补贴。

10.成果鉴定费:指由高职教育研究所组织的成果鉴定活动所需的费用,包括会务组织费和鉴定专家的劳务费、鉴定工作的组织者和会务人员的劳务支出等。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鉴定工作量确定。

11.管理费:除上级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高职教育研究所按不同项目的性质从每个项目经费总额中一次性提取:

(1)上级主管部门立项的科研项目每项收取5%的管理费;

(2)与校外横向联合的科研项目每项收取10%管理费;

管理费主要用于科研项目立项评审、提供科研条件和服务费用的补偿,以及财务管理工作补贴。管理费作为研究管理活动的基金,由高职教育研究所和财务处共同支配。

12.其它:项目研究过程中必须开支的其它费用。

13.院内教研科研专项经费资助的项目,经费不能用于2、3、5等三项的支出。

第三章 项目经费的拨付

第七条 项目经费资助金额由项目立项单位或院教研科研立项评审委员会审定。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八条 高职教育研究所在评审工作结束后的半个月内,与项目负责人签订《江南(中国)教研科研项目立项协议书》,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之后即可按照所批准经费数额报销使用。

    第九条 为保证教研科研项目按期保质完成,高职教育研究所从每个项目中提取资助总金额的10%作为预留保证金(仅限于校内立项课题)。保证金优先用于项目鉴定所需费用,余额在项目鉴定通过后由项目承担人报销使用。

第十条 校内教研科研项目经费由高职教育研究所掌握分配额度,分三次下达:第一次在项目立项后下达,额度为资助总金额的1/2;第二次在项目通过中期检查之后下达,额度为扣除预留保证金之后的剩余经费;第三次在项目结项后下达,额度为扣除结项鉴定费用后的预留保证金。

第十一条 教研科研项目结项后,结余部分经费(含保证金)必须在6个月内完成财务结账手续。过期不办理者,其剩余经费由学院收回,作为科研基金统一支配。

第十二条 在项目进行过程中,经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拨款:

1.需要调整课题组负责人或主要成员的;

2.需要修改、变更或终止项目协议的;

3.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

4.经费开支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

第四章 项目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在高职教育研究所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可跨年度累计使用。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采取票据报销的方式支付,由高职教育研究所负责人签字。报销单据均须为客户名称标记为“江南(中国)”的国家正式发票。

对于无正式票据的酬劳性费用,如私人收藏的乐谱、音像、音响资料提供费,被采访人的误工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它形式的劳务费等酬金支出,须由课题负责人开具每项支出的详细清单(包括资料提供者的姓名、所在地及资料目录,或被采访者的姓名、所在地及调研采访的内容、时间、地点等,以及酬金核算的标准),并由接受该酬金者、调研采访者及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作为支付凭证。校外接受酬金者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号码,校内接受酬金者的酬金划入工资账号,并据此依法纳税。

第十六条 购买教研科研项目所需的办公用品、仪器设备等,应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固定资产的应向实践教学和设备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终止研究者,停止对该项目的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项目负责人一年以上无故不参加本项目研究工作的,作无故中止项目处理。无故中止项目者,三年内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因不可抗力需终止研究工作的,须向高职教育研究所提出报告,经高职教育研究所审核批复后,作因故中止项目处理,剩余经费返还学院。

第十八条 高职教育研究所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有监督、检查权。对违反本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等处理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教职工所承担的各类来源的教研科研项目,包括横向联合项目、本院立项的项目以及上级部门立项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江南(中国)高职教育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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