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员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永葆共产党员的政治本色,在各自工作岗位上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等党内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党委负责党员考核工作的总体安排、督促、实施、抽查、核实。原则上一年考评一次,一般在年终进行考评,其考评结果与学院年度评先评优相对接。
第三条 党支部负责对支部党员考核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为确保考核工作扎实有效推进,各党支部应专门成立考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党支部书记担任,小组成员一般由本支部委员担任。跨单位、跨部门的党支部应将党员考核结果及时通报其党员所在单位或部门。
第四条 考评重点内容:
1.学习提高的先锋。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培训,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践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带头学习新知识、新技能,成为承担本职工作的行家里手和业务标兵。
2.爱岗敬业的先锋。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以个人的“小我”自觉服从学院教育事业发展的“大我”,在从事的本职工作岗位上,敢于担责、善于担责,工作中做到不相互推诿、不计个人名利得失,干事创业中做到作风扎实,埋头苦干,无私奉献,为师生作出表率。
3.创造业绩的先锋。具有强烈的创新意识和较高的能力素质,在各自的工作领域带头攻坚克难,在完成本职工作中创造一流业绩,成为教科研工作、业务工作的骨干力量和提高工作实效的标兵,为推动学院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4.促进和谐的先锋。主动联系师生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当好联系师生的桥梁和纽带,积极为师生办实事、解难题,善于化解师生中的各种矛盾,不发表不利于团结稳定的话,做到不信谣、不传谣,在促进学院和谐稳定发展中为师生作出表率。
5.诚实守信的先锋。坚持实事求是,敢讲真话、善讲真话,不搞阴谋、不耍小聪明、不与他人斗心眼,有意见或建议按组织程序反映;不传播虚假信息,自觉维护学院各项工作秩序;讲道德,具有优良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在诚信守法上为师生作出表率。
6.遵纪守法的先锋。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党纪党规,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带头遵守校规校纪和工作纪律,自觉做到不旷工、不迟到、不早退,敢于同违纪行为作斗争,在遵章守纪上为师生作出表率。
第五条 考评坚持个人评价与组织评价相结合、党内评价与群众意见相结合的原则,对党员进行全方位考评,确保考评方向不偏、内容完整。注重工作业绩考评,以党性促业绩,以业绩见党性,强化考评结果运用。
第六条 考评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评定为优秀;具有下列情形超过5项者(含5项)不能评定为合格。
1.时常迟交或不足额缴纳党费;
2.参加党组织会议、学习、培训或活动,时常无故不参加、迟到、早退;
3.不能按要求提交学习笔记或心得体会等资料;
4.参加党组织的活动时常不按要求佩戴党徽;
5.不能在急、难、险、重的任务中冲锋在前、率先垂范;
6.对党组织安排的任务有抵触,有不服从组织安排行为;
7.对工作对象远近亲疏,不能平等对待;
8.对待前来办事人员态度恶劣;
9.不认真听取师生意见、建议;
10.工作和生活中影响党员形象;
11.工作中时常旷工、迟到、早退;
12.同事之间,不能做到真诚、真心和谐相处,有不团结行为;
13.讲话、做事不能顾全大局,不注意场合和影响;
14.当他人有困难、需要帮助时,能够帮忙,却不能主动伸出援助之手;
15.有违反社会公德行为;
16.工作中推诿、拖拉,逃避责任,不能勇于担当作为;
17.有打击报复他人等行为;
18.转发有违社会公德、危害他人身心健康的低俗文字和图片、视频;
19.违反党组织纪律、廉政纪律,未达到开除党籍程度;
20.受到学院通报批评或处分处理。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党支部查实,可以直接视为不合格党员,按照党内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1.参与群体上访、闹事;
2.以任何形式进行拉票贿选,影响党内正常组织生活;
3.故意制造、传播谣言,诋毁他人、搬弄是非,影响学院团结稳定;
4.散布违背中央、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5.参与民族分裂活动;
6.参与封建迷信、邪教;
7.有违法违纪及其他违反政策行为;
8.泄露党和国家以及学院秘密。
对违反党纪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照组织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
1.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
2.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3.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
4.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5.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6.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第九条 党员考评尽可能做到量化,考评分值由各党支部集体研究决定,按照分值对每位党员进行排序,将考评结果报学院党委备案。
对工作业绩突出并获得殊荣的党员,可以按照获得殊荣类别、等级进行加分,对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中表现突出的党员也可以作为加分项。其中,“优秀”党员占党支部全体党员的比例一般在30%以内。如果考评后,符合“优秀”人数较多,超过学院党委要求的“优秀”人数所占比例,可按照党员考评分值排名择优确定“优秀”党员。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党员,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共江南(中国)委员会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