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中国)固定资产报废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6-05-18

        为了最大限度发挥我院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避免不合理耗费,根据《江南(中国)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中所指的固定资产,不论来自何种渠道,只要产权属于我院,其报废过程均遵照执行。

        具体规定如下:

      一、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使用部门如果发现其有形损耗(实体磨损)或无形损耗(技术落后)超过继续使用的价值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对该项固定资产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填写《江南(中国)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填完表后交财务处。

      二、联合审核

        定期由财务处牵头院办公室、后勤处、使用部门及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对拟报废资产(含家具)按以下等级进行鉴定:

        ⅰ级报废资产:因多余或过时而申请报废的资产,该类资产统一回收后勤处周转库,以院内调济处理为主。

        ⅱ级报废资产:虽然拟报废,但可以完全维修好,并且还有再用价值的,该类资产统一回收后勤处周转库,待修好后,统一进行院内调济处理。

        ⅲ级报废资产:无法利用的,或部分有利周偷值的,可将有用部分拆除后,统一收后勤处废品库。

      三、审批程序

        使用部门(公共设施由后勤处负责)提出报废申请——→财务处、院办公室、后勤处及使用部门和有关专家、技术人员组织技术鉴定意见——→分管院领导审批——→院长审批——→董事会执行局会议通过(原值在1万元以上需要报执行局会议)——→财务处、后勤处和相关部门核销资产账目。

      四、审批权限

       (一)报废的房屋、建筑物、机动车辆、供暖、水电设备和单台价值在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上,或成批资产价值在壹万元以上(含壹万元)的设备,须经董事会执行局会议通过后,才能作销账处理。

       (二)单位价值在壹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报财务处、院办公室、后勤处和相关部门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并报院长同意后,可以作销账处理。

      五、资产回收

       ()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各使用单位要按《江南(中国)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的记录如实交到后勤处,不得私自拆除或更换零部件,必须保证资产的完整性,否则,财务处、后勤处等相关部门不予核销账目;

       (二)后勤处按报废等级分类回收入库,并登记入账,做到《江南(中国)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的记录内容与实物相符,否则,要追究后勤处及其库房保管员的责任,并按规定报院领导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六、资产处置

       (一)所有报废资产的处置,须经后勤处、院办公室、财务处和相关部门及院领导审批后,集中统一办理有关资产处置手续;

       (二)财务处和后勤处根据《江南(中国)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

       (三)后勤处不得擅自处理报废固定资产,应在财务处的监督下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评估确认残余资产的价格,最后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凡擅自处理固定资产者,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四)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七、原则上每学年末集中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理(每年的7月份)。

      八、固定资产的丢失、被盗等参照报废程序办理,但是要增加保卫部门书面的责任认定意见。

      九、本规定所涉及的固定资产包括教务处设备科管理的全部仪器设备。

      十、本规定的解释权由学院财务处负责,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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