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中国)原始凭证审核规定
发布时间: 2016-05-20

        原始凭证的审核是会计检查和监督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一项政策性很强,又复杂细致的工作。审核人员既要熟悉有关法规制度、计划预算、手续合同等,又要熟悉财会业务、学校教学及有关管理的知识:既要坚持原则、坚持制度,又要积极宣传、组织监督执行。为此,对有关原始凭证的审核做如下规定:

        1.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即审核是否发生过这笔业务,凭证反映的内容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有无伪造、涂改、虚报、冒领等情况。

        2.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即审核凭证所反映的经济情况是否符合法规及财务制度,是否符合经济合同等。

        3.审核原始凭证的合理性。即有些凭证虽然符合制度和手续,符合预算与合同,但不符和节约的原则。有的虽然不符合制度,但有利于事业发展或改革稳定。在这中情况下,要正确处理合法和合理关系。

        4.审核原始凭证的正确性。即原始凭证的填制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如内容是否齐全,文字和数字是否填写清楚,金额计算是否正确,有关单位是否均以签字和盖章等。

        5.对于真实、合理、合法,手续完备的凭证,应当及时办理收付款、报销等手续。

        6.对于伪造签章、涂改单据、虚报冒领等违法行为,应将凭证扣留,并及时报告领导,以便查明原因,严肃处理。

        7.对于不合理、不合法的经济业务,有权拒绝付款、拒绝报销,同时要讲清道理,及时汇报。

        8.对于手续不完备、数字计算不正确、更正手续错误、不按规定手续等技术性错误,应退回原经办业务的部门和人员,限期补办手续。

        9.审核无误后的原始凭证,才能作为处理业务、编制记帐凭证和登记帐户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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